(2013)淮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李某,男,27岁,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后李村。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某,又名孙某勤,女,26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孙某某,男,62岁,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该案撤诉。经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已无诉讼必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本人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海领人民陪审员 郑平玉人民陪审员 钟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