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刑林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袁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林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女,1967年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林)刑诉字(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东升、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从家里带着锄头和火柴等工具到位于高坪镇梅花山村石北海山场的自留地干农活。到了自留地后,袁某某见地里长了很多的茅草,为了便于耕种,就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地里的茅草点燃。第一块自留地里的茅草燃烧完后,袁某某又点燃了第二块自留地里的茅草,由于大风天气,引燃了周围的茅草,并燃烧到了自留地上面的山林中,从而引发了山林火灾。经高坪镇政府、林业站干部及附近村民的扑救,山火于当日24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00.5亩,其中梅花山村过火有林地87亩,望云山国有林场过火有林地13.5亩。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8月9日自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案发后,经高坪镇梅花山村村委会组织调解,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赔偿山林被毁村民扑火工资4080元,并承诺按过火实际面积供应苗木补种造林;赔偿了望云山林场经济损失2000元。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县司法行政机关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袁某某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孙某的陈述,证人江某4、邹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隆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隆林调鉴字(2013)15号《鉴定意见书》,高坪镇梅花山村村民委员会组织袁某某和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书》,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袁某某的《自首证明》,高坪镇梅花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报告》,隆回县望云山国有林场出具的《证明》,县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过失烧毁山林,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因此,对被告人袁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