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韩传海与韩秀华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韩传海,韩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889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宗莲,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司职员。被告韩传海。被告韩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传海、韩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