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韩传海与韩秀华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韩传海,韩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889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宗莲,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司职员。被告韩传海。被告韩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传海、韩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