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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史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因犯诈骗罪,2009年1月1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在给雷某某补习功课的过程中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雷某某的母亲)。2012年4月初,被告人史某在本市罗湖区翠竹路高标大厦810房,向被害人张某某称可以通过关系办理“金紫荆花奖”证书,办理一张“金紫荆花奖”证书可以帮助孩子在升学中加分;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随即交付1500元人民币让其代为办理;被告人史某遂以98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金紫荆花奖”证书,交给被害人张某某。同年7月份,被害人苏某、陈某、蔡某等人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得知“金紫荆花奖”证书可以帮助学生在升学招生中加分,遂让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史某办理。张某某找到被告人史某,被告人史某向被害人苏某、陈某、蔡某等人以每份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共收取人民币35000元费用)为苏某等七名学生办理“金紫荆花奖”证书。被告人史某以98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金紫荆花奖”证书,交给苏某等人。同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假装带苏某、陈某、蔡某等多名家长到深圳大学办理入学手续,且让上述家长在校园内等待办理,其则自行离开。当日23时许,上述家长发现上学未果知被骗。同年12月1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史某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物证:“金紫荆花奖”证书、深圳市金紫荆花文化艺术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宣传广告(邀请函中间也注明这个项目收费是每人980元)。2、书证:翠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金紫荆花奖”证书没有在深圳市教育局备案,对该证书的真伪无法鉴定,非经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牵头的体育、艺术比赛成绩不具备申请特长生资格,不能作为入学加分的参考指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深圳市中招体育艺术特长生专项统一考核的通知、被告人史某的判决书(因犯诈骗罪,2009年1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史某经手的“金紫荆花奖”是由她去办理的,帮史某办理了8个学生的获奖证书,每人交980元钱,她和她老公是评委,获得这个证书的学生可以作为艺术类特长生,学校会优先考虑的。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金紫荆花文化艺术传媒公司的法人代表,兼金紫荆花奖大赛组委会秘书长,是该大赛的评委,接受了这八名学生报名,证书是由他们颁发的,在他们入学的时候,作为特长生证明,可以提供给学校作为招生参考。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和李树立向史某宣传过这个大赛,获奖证件可以做为学校的招生参考,并给史某提供了印刷宣传资料,上面注明每个学生报名费980元,李树立接受了史某的八名学生的报名。4、被害人苏某陈述:和朋友张某聊天得知他孩子的补习老师史某可以办理一张特长生证明书,就能入读深圳大学了,史某说要5000元人民币就能办得到,9月15日,史某带我们及孩子到深圳大学报到,我就带着孩子及行李与他们前往深圳大学,后来发现被骗了,当时还有陈昌武和他的小孩。被害人陈某和蔡某的陈述,陈述内容同上。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史某称可以通过拿“金紫荆花奖”以特长生身份进深中读书,我就帮孩子办了这个证,后来还说帮我小孩入读深圳中学还需要35000元的费用,后来又给了她20000元钱,到了6月中旬,她又要了10000元人民币。同时帮七个朋友办了“金紫荆花奖”证书,我交了1500元,他们后来每人交了5000元,开学时,她告诉我小孩已经入学了,其实孩子没有上学。当时史某向我介绍香港金紫荆花奖证书的作用,她说对于可以上深圳大学的,可以加20分,史某说认识深圳大学的校长,她带家长去报到,后来大家知道是被骗了。5、被告人史某供述,给一些家长及学生办理“金紫荆花奖”,这是香港一个大赛的证书,拿到这个证书可以在考试中降低分数。雷博文收了1500元,其他的每人收了5000元。当时一个证书是1500元钱,雷博文的家长就把1500元和照片交给了李老师,后来又有一些家长找来,被告人说价格有变化,一个证书要5000元,她又帮助他们办理了几个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史某对指控的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少平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