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郭克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克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兖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克留,农民,住兖州市。2013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莉、邹然,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克留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郗秀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克留及其辩护人李莉、邹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郭克留得知被害人郭某乙的儿子被抓后,虚构能够找到青岛市武警支队的参谋等人,可以给郭某乙的儿子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的事实,骗取郭某乙的信任,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郭某乙的现金共计17.5万元,用于挥霍。期间,为取得郭某乙的信任,还向其出具了伪造的“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及“青岛司法局退款单”。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乙陈述、证人郭某甲、安某、魏某、徐某证言、被告人郭克留供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岙兰路分理处查询客户交易、“青岛司法局退款单”、“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证明、青岛市司法局证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岛市支队政治处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克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克留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其诈骗郭某乙现金共16.7万元。辩护人辩称,一、关于诈骗数额应当是167000元,而不是175000元。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三、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郭克留得知被害人郭某乙的儿子被抓后,虚构能够找到青岛市武警支队的参谋等人,可以给郭某乙之子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的事实,骗取郭某乙的信任,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郭某乙的现金共计17.25万元,用于挥霍。期间,被告人郭克留为取得郭某乙的信任,还向其出具了伪造的“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及“青岛司法局退款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岛市支队政治处证明证实,经核实,该支队没有姓名为陈刚的现役警官。2、青岛市司法局证明证实,兖州市公安局刑警队提供的一份由武警青岛支队参谋陈刚担保的关于郭克江的“青岛市司法局退款单”并盖有“青岛市司法局财务专用章”的单据系伪造。经查,该单位没有出具该单据。该单据附有青岛市司法局财务专用章样本。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证明证实,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的壹份郭克江的“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并有“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公章。经查,该单位没有出具该郭克江的“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也没有给其加盖“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公章。“青岛司法局退款单”、“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经上述两单位证实,均系伪造。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岙兰路分理处查询客户交易证实,郭克留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郭某乙等人现金的情况,与郭某乙、安某、魏某等人证实事实相互印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郭克留骗了其家的钱。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郭某甲经手给其现金40500元。案发前,郭克留的姐姐归还其现金500元。(2)证人安某证言证实,其丈夫郭克江因犯罪被胶南市公安局逮捕。2012年10月,郭克留向其说能够通过其仁叔找青岛市武警支队长找关系活动此事。郭克留的仁叔是青岛市武警中队的。同年11月,其公公郭某乙给其打电话说,郭克留要15000元钱,其将郭某乙汇款中的现金1万元交给郭某乙。2013年2月1日,郭某乙给其打电话说,郭克留要现金6万元,安某凑了4万元交给了郭某乙,郭某乙在胶南市大珠山镇农行该4万元汇给郭克留。(3)证人魏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表弟郭克江被胶南市公安局抓了。其舅郭某乙向其借款5万元,说是托人找关系将离克江放出来。其怕郭某乙上当。郭说郭克留是他的邻居,不会骗他。同年12月30日,魏某即在即墨市建设银行,用银行卡转到郭克留账户内5万元。(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一天上午11时许,郭克留到其家中拿走现金2000元,是郭克清的玉米钱。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10月,其子郭克江因盗窃被胶南市公安局逮捕。郭克留到其家中说,郭克留的仁叔陈刚是青岛武警支队参谋,可以找关系把郭克江放出来。后郭克留多次以找关系需要花钱,编造谎言,向其要钱。其一共给了郭克留现金172500元。案发前,郭克留归还其1万元。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克留侦查供述证实,其邻居郭克江被胶南市公安局抓了,其虚构事实,编造其认识青岛市武警支队参谋陈刚,通过关系,可以把郭克江放出来,并伪造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及“青岛司法局退款单”,骗取郭克江郭某乙现金约17万元。案发前,其与家人归还郭某乙1万元、郭某甲500元。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克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犯罪数额是本院综合证据证实事实作出的客观认定。被告人郭克留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可以从轻处罚;其诈骗财物,案发前退还10500元,余款162000元应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事实、情节一致的,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克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郭克留退赔被害人郭井刚现金16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颜世锋审判员 陈成治审判员 宋兆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