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汽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3年5月4日10时许,在驾驶车牌号为粤v×××××重型货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南沙大道大同村的旧牌坊路口由北往西右转弯时,因忽视交通安全,未仔细察看路面情况,发生其驾驶的车辆与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黄某、梁某(被害人黄某的母亲)碰撞,并致被害人黄某、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黄某受轻微的皮外伤,经治疗后已出院;被害人梁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主动赔偿被害人梁某家属61.5万元,并支付另一被害人黄某医药费108元。上述车主的行为取得被害人梁某家属对被告人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林某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资料、证人冯某、赖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林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驾驶车辆的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款项,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林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泽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