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18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龙踞水晶宫餐饮有限公司与刘飞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踞水晶宫餐饮有限公司,刘飞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109号原告北京龙踞水晶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法定代表人池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利民,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孙丽华,女,该公司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刘飞虎,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继文,男,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北京龙踞水晶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踞水晶宫公司)诉被告刘飞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成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龙踞水晶宫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隋利��、孙丽华、被告刘飞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踞水晶宫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8月2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传菜工。入职时,因被告不同意,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2012年11月之前工资为1600元/月,之后调整为1800元/月,工资为现金发放,签字领取。2013年3月18日凌晨,被告报案称其在公司宿舍丢失电脑和手机,经警察查看录像后没有发现有其他人员进过宿舍。2013年3月19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45.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飞虎辩称,原告所述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岗位、工资数额及工资发放形式属实。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被告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2013年3月18日凌晨,被告在公司宿舍丢失了电脑和手机。2013年3月19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现被告不要求继续在原告公司工作。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传菜工。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3月19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关于被告的月工资标准,双方均认可被告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月工资为1600元,2012年11月起调整为1800元。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签字领取。诉讼中,原告表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不同意签订。为此,原告向本院出示了由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制作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说明,说明载明了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是刘飞虎不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刘飞虎隐瞒曾因盗窃被处理过的问题;三是刘飞虎在职期间纪律涣散;四是刘飞虎经常进行赌博。被告不认可说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另查,被告就与原告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请求为:原告支付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400元;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元;支付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的加班费3600元。该委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14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45.16元;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在法定时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同意仲裁裁决。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说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所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可仲裁裁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原告北京龙踞水晶宫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飞虎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零四十五元一角六分。原告北京龙踞水晶宫餐饮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龙踞水晶宫餐饮有���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成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