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尖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荀术华,响水县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席陈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