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苏红连与孟凡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红连,孟凡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苏红连,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孟凡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苏红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凡栋所有的冀EBL3**昌河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红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孟凡栋所有的冀EBL3**昌河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得转移、毁损和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