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苏红连与孟凡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红连,孟凡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苏红连,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孟凡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苏红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凡栋所有的冀EBL3**昌河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红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孟凡栋所有的冀EBL3**昌河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得转移、毁损和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