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地芳与赵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地芳,赵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97号原告王地芳,男,生于1942年9月6日,土家族,务农,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被告赵国强,男,生于1943年6月12日,土家族,务农,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建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王地芳诉被告赵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地芳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地芳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隆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