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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刑终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袁力、田井华等抢劫罪,袁力、田井华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井华,袁力,沈华,钟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终字第125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井华,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押回重审,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力,无业。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日被押回重审,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沈华,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日被押回重审,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勇明,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2012)温永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押回重审,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力、田井华、沈华、钟勇明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3)温瓯刑初字第13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井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抢劫事实1、2011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袁力、田井华等人驾车来到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梧慈路“梦想网吧”,由田井华等人持砍刀对网吧工作人员姜某进行威胁,袁力等人先后劫取在网吧内睡觉的被害人胡某的诺基亚牌5250型手机一只(价值764元)及被害人张某的手机一只、现金190元。2、2011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袁力、田井华、沈华等人驾车来到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梧慈路“逸群网吧”,由沈华持砍刀在网吧内望风,袁力、田井华等人实施盗窃,当田井华持刀片割破被害人周某甲的裤子口袋被发现后,沈华等人便持刀对周某甲进行威胁,后逃离现场。3、2011年8月2日4时许,被告人袁力、田井华、沈华等人驾车来到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一路“美丽园网吧”,由沈华持砍刀在网吧内望风,袁力、田井华等人实施盗窃,当田井华持刀片割破被害人周某乙的裤子口袋被发现后,田井华、沈华对周某乙实施殴打,田井华持灭火器砸周某乙,袁力持砍刀威胁欲上前劝阻的网吧内其他人员,田井华又持灭火器砸向上述人员后逃离现场。4、2011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袁力、田井华、沈华等人驾车来到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东经网吧”,当袁力持刀片割破被害人何某的裤子口袋欲窃取财物被发现后,袁力、沈华持砍刀对何某进行威胁,田井华、袁力等人又对何某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二)盗窃事实1、2011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田井华、钟勇明等人携带刀片等,驾车来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梧慈路“逸群网吧”,持刀片割破在该网吧睡觉的被害人贺某的裤子口袋,窃取诺基亚牌5132型手机一只(价值440元)及现金700元。2、2011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袁力等人携带刀片等,来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梧慈路“梦想网吧”,割破裤子口袋,分别窃取被害人龙某现金480元、被害人徐某现金800元、被害人陈某现金150元、被害人刘某仿诺基亚N90型手机一只及现金540元。3、2011年8月2日4时许,被告人田井华、袁力、沈华等人携带砍刀、刀片,驾车来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一路“美丽园网吧”,由沈华持砍刀在网吧望风,田井华、袁力等人窃取被害人梁某诺基亚牌5233型手机一只(价值8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力、田井华、沈华、钟勇明的供述,被害人贺某、龙某、徐某、陈某、刘某、张某、胡某、姜某、周某甲、梁某、何某的陈述,证人郝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资料,(2012)温瑞刑初字第476号、(2012)温瑞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2012)温永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2007)鹿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袁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与前罪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刑初字第476号、(2012)温瑞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2000元;被告人田井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前罪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刑初字第476号、(2012)温瑞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00元;被告人沈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与前罪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刑初字第476号、(2012)温瑞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钟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责令被告人袁力、田井华共同退赔764元、19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胡某、张某;被告人田井华、钟勇明共同退赔1140元,返还被害人贺某;被告人袁力退赔480元、800元、150元、54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龙某、徐某、陈某、刘某;被告人袁力、田井华、沈华共同退赔800元,返还被害人梁某。原审被告人田井华上诉称,第一节抢劫未对姜某进行威胁,第2、3、4节抢劫系未遂;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同案犯,原判未认定立功不当;原判量刑过重,与同案量刑也不平衡,请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田井华上诉称,第一节抢劫未对姜某进行威胁。经审查,姜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0日凌晨,五六个青年人到“梦想网吧”,其中一人拿着黑色袋子,里面露出刀柄,并对其进行威胁;被告人袁力、田井华的供述,均证明田井华拿着砍刀在收银台守着,网吧的工作人员看见了也不敢说什么;并有网吧监控录像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可证明袁力、田井华等人在该节作案中,利用人员优势和持刀形成威慑,使有关人员不敢反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袁力、田井华等人的行为属于以暴力相威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田井华还上诉称其在前罪归案时有立功表现,在本案也应认定体现立功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到案后的行为,田井华在前罪判决时故意隐瞒本案事实,不符合立功悔罪性特征,故田井华原有立功不应在漏罪中体现。田井华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井华、原审被告人袁力、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田井华、原审被告人袁力、沈华、钟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扒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袁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袁力、田井华、沈华在第2、3、4节抢劫系未遂,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已经予以减轻处罚。钟勇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均发现有本案漏罪未判决,均应数罪并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田井华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前鹏审判员  陈欣俊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 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