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赵凤池诉田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凤池,田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池,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冯永良,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学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刘宝环,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娟,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凤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赵凤池欠田学军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欠款人赵凤池(签名手印)2009.4.8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2012年1月6日原告起诉。此案在审理中,被告向公安武清分局下朱庄派出所报案,报称其与田学军之间的欠款系赌债,2009年2月16日下朱庄派出所依法受理,并向赵凤池送达《天津市公安局告知书》及《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被告赵凤池将上述公安机关送达的2份受案材料呈交原审法院后,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9月5日,公安武清分局下朱庄派出所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关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常德大街廿八公安公寓X单元X号居民赵凤池报称,于2009年间因赌博欠田学军赌债两万元经济纠纷,经我所调查,赵凤池欠田学军两万元现金一事赵凤池及田学军均认可,但对该笔欠款为赌债一说双方出入较大,无法认定。”,同时提供原、被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被告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均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对被告给原告写下的欠条性质,被告辩称该笔欠款系赌债所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受案后,经调查无法认定该笔债务系赌债,尽管被告对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材料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条,说明欠款事实的客观存在,现原告持据呈讼,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妥,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凤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学军现金20000元整。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赵凤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轻率采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而该《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没有客观真实性,且与上诉人报案及报案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内容严重不符,导致错误判决。一、被上诉人此前经营百家乐网上地下赌场,上诉人受骗参与其中,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借款20000元,而是所上的积分,是被上诉人的非法行为导致的非法利益。二、对上述事实,上诉人已经报案,并由派出所依法受理。此案在调查过程中,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不真实,系赌博违法获利。派出所却以无法认定赌债为由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事实相悖。三、原审法院调查的询问笔录系派出所后补充的材料,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并非自己陈述,笔录也未经上诉人本人签字认可,笔录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互相矛盾,不能依此认定本案事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田学军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凤池与被上诉人田学军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否认该欠条来源于借款,认为系被上诉人经营百家乐网上地下赌场,上诉人受骗参与其中所致,被上诉人实际并未向上诉人支付20000元借款。上诉人就该陈述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截至目前没有结论予以认定。上诉人亦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该借款的真实性。原审法院认定该欠款事实客观存在,上诉人应承担清偿责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凤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 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