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5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闫兴俊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兴俊,陈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13-1号申请执行人闫兴俊。被执行人陈焕华,(双凤家俱厂西)。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长执字第005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焕华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的产权证号为长房013164号的一套面积为224.23㎡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将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焕华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