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乡xxx村五组。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西库道xxxx3号楼x单元x楼西户。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12年3月24日,被告陈xx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万元,担保人为被告之子陈x,被告以其在县城xxxx的房产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便无影踪,致使原告的借款无法收回,故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xx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被告陈xx缺席未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被告陈xx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张xx处借款30万元,约定利率为23‰,月结利息。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24日,担保人为陈x,违约责任为: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还款,每天加收本金5%违约金,并承担追债的费用。同时被告陈xx以其位于西库道xxxx小区三号楼西单元二楼西户的房产作为抵押。2013年5月5日,被告陈xx又向原告张xx借款两次,合计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4日,约定利息为30‰,担保人为陈x。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且下落不明。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陈xx依法偿还借款,被告陈x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7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G29版刊登公告传唤二被告到庭,但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仍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2借款合同;3、承诺书;证明目的为被告陈xx借其款4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被告陈xx未到庭,原告申请对三份证据中陈xx的签名予以鉴定,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2013)文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陈xx的签名笔迹与大荔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样本(2013)荔民初字第0009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卷内陈xx签名系同一人书写。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xx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即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关于10万元的借款,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应参照双方上笔借款利率计算。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虽已构成违约,但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月息23‰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其余10万元自2013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建莉审判员纪建军代理审判员杨冬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李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