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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82号原告任某某,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星,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63年11月28日生,苗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长江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