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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徐涛、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6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徐某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徐涛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地点等手段,指使被告人徐某至镇海区蛟川街道银凤晓月小区8号楼前,多次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2013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徐涛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地点等手段,再次指使被告人徐某将毒品贩卖给钟某。后被告人徐某至蛟川街道银凤晓月小区8号楼前将1包毒品贩卖给钟某,并得款人民币300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钟某身上查获1包可疑晶体。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1包可疑晶体净重0.341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涛、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详单、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毒品上交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证人钟某等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应予没收。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涛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三、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41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乾锋人民陪审员  陶国联人民陪审员  江湘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