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战国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杨战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滏东北大街245号。法定代表人宛如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义。原告杨战国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查明:原告的车辆于2012年10月3日与张晓辉的车辆相撞,车辆损坏,造成经济损失171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战国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