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韩森精工商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韩森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靖执审字第11号申请人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南靖县工商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为民,男,南靖县工商局法制股股长。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林如松,男,南靖县工商局法制股科员。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韩森精,男,1963年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南靖县工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森精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6日,申请人南靖县工商局以被执行人韩森精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毛竹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界定的违法行为为由,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靖工商罚(2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依法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4200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3年5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3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靖县工商局作出的靖工商罚(2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韩森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南靖县工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靖工商罚(2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靖工商罚(2013)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没款42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人民币7200元,被执行人韩森精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嘉雄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美丽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