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翟某,女。被告:朱某,男。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翟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