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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翟某,女。被告:朱某,男。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翟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