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二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二庄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赵某。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二庄煤矿。法定代表人郑某,该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二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2012年在被告处退休,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在原告退休后导致原告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待遇。被告违反劳动政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劳动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经审查,原告赵某为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郭二庄煤矿的退休职工,原告赵某退休后,因不能享受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取暖费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诉,2013年6月18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1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本院认为,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暖费是单位对职工的补助补贴。因此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取暖费属于行政法规定的强制交纳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晓华人民陪审员 郭峰云人民陪审员 武延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