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岑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岑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岑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云锋,男,48岁。辩护人邓飞,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云锋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云锋及其辩护人邓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安平镇罗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雷云锋,在协助安平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罗同村村民覃某某、雷某某、钟某某、覃某某、李某某、严某某、林XX、雷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10个危改户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000元。就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并认为被告人雷云锋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法庭上,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雷云锋在收受覃某某的好处费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云锋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收受覃某某的好处费时是覃某某自愿给予的,没有向覃某某索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邓飞辩护称,被告人雷云锋收受覃义华的好处费,是覃义华主动给予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雷云锋有索贿行为;被告人雷云锋在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雷云锋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是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安平镇罗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雷云锋,在协助安平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罗同村村民覃某某、雷某某、钟某某、覃某某、李某某、严某某、林XX、雷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10个危改户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000元。具体事实分别是:1、2010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覃某某向罗同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当年覃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雷云锋将补助款领取出来给了覃某某,从中得了覃某某给的好处费3000元。2、2010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雷某某向罗同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当年雷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雷云锋将补助款领取出来给了雷某某,从中得了雷某某给的好处费6000元。3、2011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钟某某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当年钟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钟某某将补助款领取出来后,从中拿出2000元给了雷云锋。4、2010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覃某某向罗同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并与被告人雷云锋商量约定由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获得补助款后就给被告人雷云锋一部分好处费。当年覃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雷云锋将补助款领取出来给了覃某某10000元,余下的6000元作为好处费归被告人雷云锋所有了。5、2012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雷某某得知有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后,就以其母亲林XX的名义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当年林XX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8000元,雷某某将款领取后,将其中的5000元送给了雷云锋。6、2012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李某某得知有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后,就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当年李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李某某将补助款领取出来后,从中拿出6000元给了雷云锋。7、2011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雷某某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当年雷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雷某某将补助款领取出来后,从中拿出3000元给了雷云锋。8、2012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严某某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当年严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8000元,后严某某将补助款领取出来后,从中拿出6000元给了雷云锋。9、2012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陈某某以其母亲李某某的名义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雷云锋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当年陈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陈某某将补助款领取出来后,从中拿出5000元送给了雷云锋。10、2011年,安平镇罗同村村民雷某某向村委申请房改造补助,得到了被告人雷云锋的帮助。当年雷某某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得款后将其中的2000元送给了雷云锋。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云锋通过亲属将赃款人民币44000元退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覃某某的证言:2010年,村支书雷云锋知道其户想建房,就打电话对其讲,想建房又确有困难的,可以帮助向上级政府申请建房补助,其听后表示同意。过了一段时间,其就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农田补助金的存折交给雷云锋办理有关手续。危房改造补助款拨到其的账户时,雷云锋从其存折中把16000元补助款领出,分两次给了其共13000元,余下的3000元就被雷云锋扣作辛苦费了。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2010年拆旧屋前,村支书雷云锋对其讲,现有危改的名额,想建房就给一个其,建房了会得到补助16000元,其讲正想拆旧屋建新屋。后来,其就填写了一张危改申请表,再后来其就把存折给了雷云锋,是领危改款用的。2010年下半年其建成一楼时,雷云锋就给了其第一笔危改款,捣制一楼楼面时,又给了第二笔危改款,两笔共10000元。后来,雷云锋对其讲第三笔6000元危改款也到了,领出来了要给其,其讲这6000元就给雷云锋了,当是其一点心意,雷云锋就收下了。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2011年其叫村支书雷云锋给其一个危改指标,雷云锋叫其先交清超生费后才可以给其一个危改指标。其交清超生费后,雷云锋就帮其申请得到了危改补助款16000元。后来其从银行将补助款领取出来,从中拿出2000元给了雷云锋,作为帮其申请危改补助的好处费。4、证人覃某某的证言:其户原住的旧屋很破烂,得知有危房改造补助的政策后,其就向村支书雷云锋口头提出申请危房改造补助,雷云锋讲村里有很多人都很困难,可以给其一个危改指标,但是其得到补助款后要给回一部分,其答应了。之后,其就按雷云锋的要求,把其的信用社存折给了雷云锋去办理有关手续。获得的补助款拨到其的存折后,雷云锋对其讲,“危改补助款总共是16000元,我和你各要一部分吧。”意思是叫其把所得的补助款给一部分作为好处费。其就讲,“那我就要整数10000元吧。”雷云锋同意了,然后,雷云锋就给了其10000元,另外6000元是村支书雷云锋作为好处费要去了。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2012年其得知有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后就以其母亲林XX的名义向村委申请,并提供了林XX的存折给村支书雷云锋。之后得到18000元补助,其分三次从银行全部领取出来,后就送了5000元给雷云锋,以表示感谢。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2年春节过后不久,其听讲有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其就去找村支书雷云锋帮其申请,后其把身份证、户口簿、存折等交给雷云锋拿去办理有关手续。后来共得了16000元危改补助拨到其存折账户,其从中拿出6000元给了雷云锋。7、证人雷某某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其听讲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危房改造,政府会给予建房补助。其找到村支书雷云锋帮助申请危改补助,后就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农田补助存折等交给雷云锋去办理有关手续。2012年下半年就获得了1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后来其领取款后给了3000元雷云锋。8、证人严某某的证言:2012年,其找到村支书雷云锋讲要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叫给一个危房改造指标,雷云锋讲可以给其一个指标,但要在得到补助款后给回一些钱,其同意了。其就按要求将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交给了雷云锋去办理有关手续。后来其就获得了1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其将补助款从银行领取出来,将其中的6000元给了雷云锋,以感谢雷云锋的帮忙。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2年其得知有危房改造补助的政策,就找到村支书雷云锋讲要以其母亲李青连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雷云锋答应后,其就将李某某的户口簿、存折给了雷云锋去办理有关手续。后获得补助款16000元,其就将款从银行领取出来,从中拿出5000元送给雷云锋。10、证人雷某某的证言:其在2011年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手续,并得到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得款后其给了2000元村支书雷云锋,以感谢雷云锋的帮忙。11、岑溪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审批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情况表、房屋验收表:反映危改户覃某某、雷某某、钟某某、覃某某、李某某、严某某、林XX、雷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向政府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情况。12记账凭证、拨款凭证、危改资金发放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取款凭条:载明危改资金发放、各危改户领取情况。13、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雷云锋的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14、中共安平镇委员会文件、岑溪市安平镇人民政府文件、岑溪市安平镇人民政府证明:载明雷云锋的任职情况。15、安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平镇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0)20号)、安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平镇开展广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1)26号)、安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平镇开展广西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1)46号)、安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平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2)20号):载明落实上级政府危改政策的措施,明确补助的对象、标准、工作要求和步骤。16、退款凭证:载明雷云锋向本院退出赃款44000元。17、被告人雷云锋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其村村民覃某某在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时将一个银行存折交给其保管,每次补助款发放到覃某某的存折后,其就去银行把补助款领出来交给覃某某,最后一次领款交给覃某某时,覃某某给了其3000元。2010年下半年,村民雷某某申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其代领取补助款后给了10000元雷某某,余下的6000元其欲给雷某某时,雷某某讲给其用了,其就收下了。2011年村民钟某某申请获得危改补助款16000元,后来钟某某拿了2000元给了其。2011年,村民覃某某在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时,其与覃某某商议好在获得补助款后要给其一份好处费,后覃某某户获得危改补助款16000元,其分次代领取后,只给10000元覃某某,余下的6000元其留下自己用了。2012年,村民雷某某以母亲林XX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后获得补助款18000元,从中拿出5000元送给了其。2012年村民李某某经其帮助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获得危改补助款16000元,到存折账户后,李某某从中拿出6000元给了其。2011年下半年,村民雷某某经其帮助申请获得1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后雷某某从中拿出3000元送给了其。2012年,村民严某某经其帮助申请获得1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后严某某从中拿出6000元送给了其。2012年,村民陈某某以母亲李某某的名义经其帮助申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16000元,后陈某某从中拿出5000元送给其。2011年,村民雷某某经其帮助申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16000元,后雷某某从中拿出2000元送给其。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云锋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云锋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惩处。被告人雷云锋主动向覃某某索取6000元贿款,是索贿,对该起犯罪事实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雷云锋和辩护人邓飞提出被告人雷云锋没有索贿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扶贫性质的特定款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云锋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邓飞提出被告人雷云锋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邓飞提出被告人雷云锋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云锋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所交代的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并非主动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邓飞提出对被告人雷云锋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据上,为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雷云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云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雷云锋退至本院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开芝审 判 员 李云梅人民陪审员 黄文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廖红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