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