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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