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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0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元章,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孙芳洁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计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