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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成勇、卓某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勇,卓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6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勇。辩护人杨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卓某某。被告人王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勇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勇及其辩护人杨林、被告人卓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成勇在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新疆石油花园一期1栋4单元5楼8号内开设赌场并免费向赌客提供冰毒吸食,招聘被告人卓某某和王某负责上分、收钱、为客人提供吸毒工具和冰毒。2013年5月30日1时许,民警在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捕鱼机3台、翻牌机7台、吸毒工具若干,并挡获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及吸食毒品、参赌人员王某某、雷某某、钟某。经现场检测:在该赌博场所被挡获的六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被查获的捕鱼机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型。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收缴清单,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雷某某、钟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双流县公安局对雷某某、钟某、王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成勇曾被判刑的(2006)双流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在开设的赌博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勇既犯开设赌场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成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成勇、卓某某、王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成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第、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边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