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伍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05号原告:伍某,女。被告:游某,男。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伍某与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伍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伍某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