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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彬县炭店镇水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张某某,彬县炭店镇水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17号申请人薛某,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彬县炭店镇。申请人张某某,女,200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薛婧,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彬县炭店镇水北村*组。身份证号码:610421983********。系张思彤之母。被执行人彬县炭店镇水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建谋,男,系该村村主任。申请人薛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彬县炭店镇水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征地补偿款42528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申请人已领回全部案款。��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凯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人民陪审员  赵日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