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萍与被执行人高世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萍,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高世卓,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世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世卓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高世卓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世卓的银行存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方 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