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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清乐与蒋建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乐,蒋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张清乐。被执行人蒋建波。申请执行人张清乐与被执行人蒋建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清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建波给付赔偿款54440.1元及诉讼费627.3元,共计55067.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建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张清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建波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5067.4元。被执行人蒋建波欠申请执行人张清乐人民币55067.4元。二、终结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清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