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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守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守礼,磐石市北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守礼,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北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丛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峰。上诉人黄守礼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守礼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守礼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守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黄守礼负担2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