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柱。被告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存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河北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