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68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川V06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成仁路由华阳方向往仁寿方向行驶。行至双流县煎茶镇五里村路段时向左变更车道,与其右侧行驶的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川01069**号大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随即该拖拉机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由吴某某驾驶的川Z124**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三车受损,徐某某经确认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徐某某的亲属就民事纠纷已向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流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在案发后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人民币20000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宋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双流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双公交认字(2012)第1-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周某某、谢某某、郑某某、谢某的证言,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收条、谅解书,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交)鉴(醇)字(2012)0107079号、0107080号对宋某、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的检验报告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2)毒鉴字第467号对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的检验报告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2)车痕鉴字第1785号、第1786号对川Z124**号重型厢式货车、川01069**号大型拖拉机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事发前瞬时速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2)车痕鉴字第1973号三车相撞的碰撞形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是自首。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同时,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了被告人宋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受害人家属对其谅解的情节。据此,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边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