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郑州市创新中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郑州市创新中医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401号原告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黄明坤,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李俊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创新中医院,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郑州市创新中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志杰诉称,2010年6月19日,原告依法将位与碧云路9号的房屋拍卖给了郑州翔达置业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约定,付清价款后交付拍卖标的。被告作为当时拍卖标的物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搬离,造成原告无法交付标的物。2010年8月12日,原告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要求被告自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仍拒不搬出,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方才搬出。2012年4月25日,郑州翔达置业有限公司将原告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迟交标的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告赔偿损失44333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00元。原告为减少损失,与郑州翔达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1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00元。2012年11月13日,原告履行了和解协议,向郑州翔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836000元。被告到期拒不搬出租赁房屋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6000元以及利息4202.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1元,全部退回原告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