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胡才发与被告汪祖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发,汪祖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胡才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汪祖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才发与被告汪祖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才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才发撤回对被告汪祖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才发负担。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芮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