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秋莲与被执行人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莲,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胡秋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秋莲与被执行人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秋莲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执行二庭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