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某某银行杨凌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某某银行杨凌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银行杨凌支行。负责人杨某甲,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乙,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银行杨凌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