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谢永军与范恩友、张庆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军,范恩友,张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军。被执行人:范恩友。被执行人:张庆辉。(与被执行人范恩友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谢永军与被执行人范恩友、张庆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永军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15763元(包括执行受理费11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谢永军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