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0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凤鸣,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元章,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孙芳洁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计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