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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振兴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振兴昌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茶店镇茶店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振兴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郭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原告十堰上恒鑫正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振兴昌盛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振兴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15号,该案的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郧县茶店镇茶店居委会二组,郧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振兴昌盛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振兴昌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子文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开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