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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3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425号原告王某,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涛,岳阳市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军,岳阳市三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小波担任记录。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姜涛、李军,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父亲周政登记结婚。2008年1月17日原告与周政购买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2009年4月10日,原告丈夫周政因病去世,周政于2009年3月20日立下遗嘱,将该房屋属于周政名下的财产归儿子周某继承,另一半房产归原告王某继承。后因被告周某尚在服刑期间,故对该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2011年3月,原告回岳阳老家居住至今,2013年被告周某出狱,要求全额占有房屋产权,双方发生纠纷。因诉争房屋本属于原告与周政婚姻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周政依法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周政遗嘱明确了其名下所有房屋我产权全部归XX继承,原告未继承周正的任何遗产,双方不存在继承纠纷,而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家析产纠纷。被告欲占全部房产于法无据。故诉请法院判令:一、依法对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新区金霞苑6栋1房的经济适用房予以分家析产,确认原告王某对房屋享有50%的份额产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某答辩,愿意当面向原告道歉,希望与原告当面调解。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父亲周政于2001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万洞庭系被告周某继母。2008年周政购买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号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8)第*****号,产权证件的权利人均为周政。2009年3月20日周政立下“现有私房一套,坐落在本市开福区******建筑面(积)为80个平方,现将把归我所有的名下的财产全部归儿子XX继承,另一半归妻子王某继承”遗嘱。该遗嘱系打印,由周政亲笔签名,原告王某及被告周某的姑妈周燕君均在此遗嘱上签字。2009年4月10日,原告丈夫周政因病去世。因被告周某自2008年服刑直至2013年4月方出狱,原、被告未对周政的遗产进行分割。另,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周政所立遗嘱中“XX”系笔误,本应为“周某”。以上事情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原告与周政的结婚证明,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房屋产权登记号、长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周政所立的遗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北路派出所出具的周政的死亡证明,被告周某的刑事判决书、减刑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房屋系周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周政各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周政在遗嘱中只能对该房屋的50%的产权进行处置。2009年3月20日周政立下处置该房屋的遗嘱,将其就该房屋所有的权利由被告周某继承,故现该房屋为原、被告共有,原、被告各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享有对长沙市开福区******号房50%的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享有长沙市开福区******号房屋50%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34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41.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小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