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康安物业公司与杨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德汇小区物业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闫学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康安物业公司)诉被告杨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康安物业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康安物业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