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杨翠各诉李水涛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翠各,胡瑞霞,刘元蓓,刘晓博,李水涛,孙振华,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杨翠各,女,193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胡瑞霞,女,1978年11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刘元蓓,女,2004年12月04月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法定代理人:胡瑞霞,女,1978年11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刘晓博,男,201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法定代理人:胡瑞霞,女,1978年11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水涛,男,1983年11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819**-鲁R86**油罐车司机。被申请人孙振华,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819**-鲁R86**油罐车实际车主。被申请人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住址:东明县三八路,系鲁R819**-鲁R86**油罐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0月19日22时45分许,李水涛驾驶孙振华所有的鲁R819**-鲁R86**油罐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591KM+700m处时,与对方向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李建立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建立死亡,两车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建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水涛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杨翠各、胡瑞霞、刘元蓓、刘晓博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水涛驾驶孙振华所有的鲁R819**-鲁R86**油罐车,申请人以刘汉涛所有的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2013*****号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翠各、胡瑞霞、刘元蓓、刘晓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水涛驾驶孙振华所有的鲁R819**-鲁R86**油罐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