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燕与被告徐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燕,徐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宋燕,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世昌大道。被告徐张明,男,1981年2月18日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燕与被告徐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孟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