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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潘宝田与杨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宝田,杨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288号原告:潘宝田。被告: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宝田与被告杨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宝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宝田负担。审 判 长 王 群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