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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平,郭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魏亚平。被告郭玉忠。原告魏亚平与被告郭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玉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郭玉忠向原告魏亚平借款1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承诺于2012年7月1日前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不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被告郭玉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玉忠于2011年7月1日向原告魏亚平借款140000元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魏亚平人民币140000元正,期限为壹年,如若到期不还借款,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自愿承担刑事诈骗违法责任,魏亚平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反悔。借款人郭玉忠,2011年7月1日”。该借款被告郭玉忠至今未归还原告魏亚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魏亚平提供的借条证明了与被告郭玉忠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玉忠尚欠原告魏亚平借款140000元未还属实,原告魏亚平要求被告郭玉忠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玉忠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亚平借款140000元。若被告郭玉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郭玉忠负担,被告郭玉忠应负担费用原告魏亚平已经预交,被告郭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亚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耀东人民陪审员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柏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