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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29号申请人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某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科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