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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淄博美嘉洁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潍坊顺兴化工试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美嘉洁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潍坊顺兴化工试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美嘉洁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顺兴化工试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顺,总经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林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