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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充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魏莉娟诉南充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远平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充民初字第964号原告魏莉娟。委托代理人陈参,男,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南充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委托代理人蒙庆辉,男,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远平。委托代理人范炳凯,男,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华伟。被告熊代模。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莉娟诉被告南充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远平、贺华伟、熊代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莉娟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魏莉娟承担。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本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