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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3e14b111-5c55-4aa3-b4ff-84587b7dec7c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钧,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钧(等四人),男,193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宣化区跃进街6号西3排19号。被执行人张富,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人,住兰西县奋斗乡团结村大王家窝堡屯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驾驶的黑ML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富驾驶的黑ML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