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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苟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苟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克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