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宁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宇航轴承配件厂、孙张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宇航轴承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催字第17号申请人:慈溪市宇航轴承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孙张茂。申请人慈溪市宇航轴承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400052/21386544、出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到期日2014年1月11日、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宁海县双港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宇航轴承配件厂、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宇航轴承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双双审 判 员  孙巧浓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 梁 更多数据: